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的股权变更应如何办理?
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如投资者对内地外转受让股权,质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投资者间达在导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协议。
1、投资者之间签订转让股权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转受让股权协议一方投资者与质押权人签订反动势力合同投资者间达成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协议。
2、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报送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必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3、向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A:外商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注册资本)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质押股权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投资一方股权出质的决议书
B:外商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C: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E:质押合同的履行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出质投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有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F:外商企业调整注册资本输的应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G: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机关自按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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