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不排除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保证的范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小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担保范围,那么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民法典规定的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原则上可以要求将其责任缩减至民法典规定的保证限度内。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权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主债权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2、利息。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3、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保证责任有哪些方式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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