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权管辖时,向其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2、受诉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之后,按照确定管辖的原则进行相应的审查3、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以裁定的方式驳回4、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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