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起诉借款人需提供担保证据和履行证据。担保人应先行代偿借款人债务,然后追偿。诉权是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任何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人都有诉权。保证人不能代理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应赋予提起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实务中,债权人应列为第三人,法院可追加债权人。若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合同也终止。保证人可撤回起诉或法院驳回请求,终结诉讼。
法律分析
担保人怎样起诉借款人具体如下:
1、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2、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3、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诉权,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胜诉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确认的实际享有的民事权益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具有诉权不一定就享有胜诉权。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
4、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5、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结语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需注意以下几点:1、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证据和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2、行使追偿权需在担保责任履行后代为偿还借款人的借款后进行;3、诉权是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所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享有诉权;4、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可提起诉讼;5、债权人应列为第三人,如未列,法院可追加,处理时需考虑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若债权人明确放弃债权,则保证人可撤回起诉或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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