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有:
1.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权转让权,指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能不能代位取得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取得。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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