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支票的使用
1.企业采购人员外出采购商品需用支票,领用时应事先将支票登记好,填写收款单位、支票用途、支票号码、预计用款金额等,由经手人在挂支单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物品或支付有关费用需借用支票时,要逐项登记日期、支票号码、款项用途、用款限额,并由借用人签字。财会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好日期、抬头、用途,金领大、小写,遇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填写日期、抬头用途。
2.借用支票时,财会人员应根据企业采购人员提出的进货品种、数量,按照采购权限,确定资金使用限额,采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资金限额内严格掌握使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使用限额时,要事先与财会人员联系,经财会人员同意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银行“空额”影响用款或发生银行罚款时,由使用人负责。
3.采购人员采购商品回到企业后,应持供货单位发货票按核算组填制挂支单(挂支单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填写),并于当日进行清理,由于客观原因当日不能挂支时,应及时向财会人员报告实际使用数额,以便掌握资金。
4.“使用限额”当日有效。如当日未能使用而次日需继续使用时,须与财会人员重新研究确定限额。
5.支票开好后,企业采购人员必须将存根数字和支票票面数字核对相符。支票存根必须按规定填写单位名称、金额、款项用途。
6.商店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挂支,督促营业部门及时转账(本市不得超,外埠不得超过20天),发现逾期挂支时,要及时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为防止支票丢失或被盗,对未用完的支票,必须于当日交回企业财会部门注销。
二、支票的管理
1.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2.财会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支票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做到心中有数,发现丢失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同时向领导汇报。
3.企业采购人员及有关人员每次借用支票一般不超过两张,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5张,已用的支票应于当日将支票存根和原始凭证一并交回财会部门。遇特殊情况当日报账有困难的,最多不得超过3天。财会部门接到交回的支票存根时,要核对号码及时注销。财会部门对借出的支票有权随时督促报账。
4.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改。保管和签发支票要按规定办理,否则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况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5.借用支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财会、保卫部门反映,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向公安部门报案。
6.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会人员应准确地控制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正确地记载账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空期支票;
(3)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4)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8.支票使用要求
(1)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2)支票有效期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5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顺延)。
(3)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没有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4)不得更改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5)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因签发空头支票和支票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而造成的退票,银行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9.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订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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