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基本要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农村申请低保的流程如下:
1、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初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公示;
3、乡镇政府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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