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健康保险产品成百上千,但不管怎么变,条款里面永远有这么一条——“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这是条款的核心内容,“保险责任”告诉投保人买了这份保险的话究竟保什么,而“责任免除”则告诉投保人不保什么。所有的投保人都希望“保险责任”足以涵盖他们的需求,而“责任免除”越少越好,所以签单前弄清楚这个很重要!
一、保单关联是什么
保单关联指的是该保单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责任,投保人责任等。
1、保单是保险单的简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任何保险都会以保单的形式出现在投保人面前。保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2、保险人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3、投保人责任: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
②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③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二、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辩,认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受人医疗费并有权追偿。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而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属于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能免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同样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为由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一贯不予赔偿的借口和托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已规定精神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对此,我们认为,按照保险赔偿“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顺序,精神抚慰金可先全部放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予以赔偿,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其他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来赔偿即可解决,再说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类似精神抚慰金不赔、诉讼费不赔及间接损失不赔等之不赔条款,如果要成为其拒赔的理由,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否则就算条款规定不赔,保险公司也必须依法赔偿。
三、保险人违约的行为有哪些?
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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