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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的认定标准

2021-06-07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上述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内容。应注意的是,无论非法采矿出了多少矿产资源,非法占有了多少矿产品,给国家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只要其浪费的矿产资源价值不足5万元,非法采矿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二、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

认定非法采矿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ニ)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三、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的两个区别如下:

1、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罪的对象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者实施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的行为;

2、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擅自开采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定罪不同: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或者擅自开采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ニ)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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