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据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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