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能够查到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以及涉嫌犯罪时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驾驶证件、宾馆登记记录等。法律依据是《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条,其中包括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值班备勤、案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和特定勤务。
法律分析
派出所能查到的个人信息有:
1、个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居住地、家庭成员等;
2、如果个人涉嫌犯罪时:可以查驾驶证件、宾馆登记记录等与办理具体案件相关的信息。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拓展延伸
派出所辅警的权限范围及个人信息保护
派出所辅警的权限范围主要包括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巡逻任务、协助处理简单案件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辅警在履行职责时有一定的权力,但并不具备查看个人信息的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派出所辅警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依法保护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看他人个人信息。如果您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有任何疑问或遭遇侵犯,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结语
派出所的个人信息查询范围是有限的,包括身份信息和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辅警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依法保护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看他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信息安全。如遇侵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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