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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了借条能否算犯罪

2020-08-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不能,敲诈勒索只得到借条是未遂。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案例】2007年4月28日下午,李某之妻雷某因买卖电视机之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后被陈某打了一耳光。当晚李某纠集胡某、黄某两人在县城某茶馆找到陈某,要陈某拿12000元赔偿金,并威胁如不赔钱就将其打残,陈某被迫交出身上带的现金1800元。李某等三人见钱少,就要陈某明天中午再拿10000元来,并威胁陈某。4月29日上午,陈某到公安部门报案,三人均被抓获。该案于2008年9月移送到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虽然属于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行为人敲诈勒索实际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该案三被告人只敲诈到1800元,尚未达到认定数额较大的金额标准2000元,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一、犯罪预备中有犯罪中止的么?

在犯罪预备中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解析】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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