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允许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必须满足协商一致和书面形式的要求。合同约定的岗位调整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企业在单方调岗时,仍需遵守合理性、适任能力和告知解释义务。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变动和薪资调整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变动和薪资调整的规定是为了维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平衡。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但需要遵循程序和原则,如提前通知、听取员工意见等。同时,对于薪资调整,也需要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审阅并明确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调整岗位时,必须满足协商一致和书面形式的要求。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有效的,但企业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遵守合理性、适任能力和必要告知等规则,以维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益平衡。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审阅并明确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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