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下班后有执法权,有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警察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有执法权的。
交警下班后,如果有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交警无论什么时候都是有执法权的。
每一位交警都有独立的执法权,只要看到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判罚。并且交通违规的判罚是不分时间的,只要出现违法行为被抓到的,都会相应的处罚。而且交警部门的交巡警实行24小时勤务模式。
警察执法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命令权;
2、指挥权;
3、执法权;
4、裁决权;
5、处罚权;
6、强制权;
7、委托权;
8、监督权;
9、调解权。
警察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其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
2、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3、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4、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5、比例失衡。中国行政法上有个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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