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无居住房屋的。
部分农村危房改造可获得危房改造补贴,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低收入贫困户等贫困人群,但危房补贴需鉴定危房等级,一般C、D级在补贴范围内,A、B级暂不在危房改造补贴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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