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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晚育产假有好久

2021-09-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该规定主要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包括产假、难产假、生育多胞胎的产假、流产的产假等。同时,对于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还提供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等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在这98天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情况,女职工应增加产假15天。此外,如果女职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就可以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天数上增加产假十五日。

所以,广州的女职工2014年晚育产假是98+15(天),如果属于难产的情况,那就在此基础上在增加产假15天。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广州作为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其产假政策相对严格。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广州市女职工产假及产假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女职工晚育产假有15天。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孕期不满4周,产前休假15天;

2. 孕期4周以上不满8周,产前休假30天;

3. 孕期8周以上不满37周,产前休假42天;

4. 孕期37周以上不满42周,产前休假48天;

5. 孕期42周以上,产前休假56天;

6. 孕期不满4周,产后休假15天;

7. 孕期4周以上不满8周,产后休假30天;

8. 孕期8周以上不满37周,产后休假42天;

9. 孕期37周以上不满42周,产后休假48天;

10. 孕期42周以上,产后休假56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因故提前休息,可相应减少产假天数。另外,如果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则可增加产假15天。

总之,在广州市,女职工晚育产假有15天,但具体享受产假天数还需根据孕期、产前休假等因素进行计算。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情况,女职工应增加产假15天。此外,如果女职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就可以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广州的女职工,如果2014年晚育产假是98+15(天),如果属于难产的情况,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育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天数上增加产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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