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但需注意可能引发争议和赔偿要求。与全日制劳动者不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未签劳动合同辞退没有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区别的。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没有那么多条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全日制用工正在做的工作尚未做完,或是对对方正在做的工作不满意,则要慎重考虑,因为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和赔偿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劳动者终止用工的另一个不同,是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不存在干完活取得报酬后再给一笔补偿费用的问题。
拓展延伸
辞退非全日制用工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法律规定及应注意事项
辞退非全日制用工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牵涉到法律规定和应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雇主在辞退非全日制用工时,应根据工作时长、工资标准等因素计算补偿金额。此外,雇主应注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存在雇佣合同等法律约束。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可能需要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以及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补偿。因此,在辞退非全日制用工时,雇主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操作,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与全日制劳动者的终止有所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不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但需注意对方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免引发争议和赔偿要求。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在辞退非全日制用工未签劳动合同时,雇主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操作,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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