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之前的犯罪该如何处理?
《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犯罪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并且没有判决的,适用犯罪时的刑法,即修改前的刑法。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时犯罪但是可以处较修改前刑法轻的刑罚的话,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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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修改前犯罪,修改后自首的,原则上应该适用修改前的刑法,但是如果修改后的刑法针对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不认为时犯罪的话,就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其中,对于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罪名,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解放军总装原政委迟万春委员赞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对减少死刑的标准,他表示疑惑,如果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草案中提出的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以及猥亵男性、考试作弊、超载超速、制售假证构成犯罪等相关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
2015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专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嫖宿幼女罪这些年一直有争论,修改刑法修正案(九)正在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进行认真研究。
2015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会涉及现行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相关条款。
2015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
201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刑法修改的意义
一,使严厉打击涉邪教犯罪有法可依
据凯风网提供,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较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等等。《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涉邪教犯罪的成本,为严厉打击日异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较好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惩处邪教犯罪活动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能有效震慑了邪教犯罪活动。
二,解决了以往对情节较轻的邪教犯罪打击乏力的问题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情节较轻的涉邪教犯罪一般都是采取治安拘留或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而无关痛痒的治安拘留起不到打击、震慑犯罪的目的。不少涉邪教人员被治安拘留后,根本就不长记性。他们走出拘留所后,很快又从事邪教活动,因又是其情节较轻,结果又只能治安拘留,造成了犯了拘,拘了犯的恶性循环,造成了反宣等等邪教活动的屡查不止。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专门机关对邪教犯罪打击不力的误解,有的群众甚至说政法机关有纵容邪教犯罪的嫌疑。修正案(九)对涉邪教犯罪处罚下限的降低,较好地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免遭邪教的不法侵害
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上述这些提高法定最高刑;增加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数罪并罚规定;增加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不但对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极为有利,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免遭邪教的不法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刑法修改之前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该内容由 王若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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