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户口性质的判定主要看是否办理农转非手续。失地农民指的是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失去土地后的边缘群体。如果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手续,则仍属于农村户口;如果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则不再属于农村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户口变动需要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结论:没有办理农转非的还是农业户口。解析: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还是属于农业户口,主要是看有没有对户口性质进行改变。失地农民主要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称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看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一、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属于农村户口;其二、失地农民办理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不属于农村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与户口归属:权益保障与社会融合的挑战
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与户口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的复杂挑战。失地农民指的是因为土地征用而丧失耕地的农民,他们面临着身份认定的困境以及户口归属的问题。身份认定涉及到他们是否被认可为农民身份,从而享受相关的农民权益和政策支持。户口归属问题涉及到他们的户籍是否仍然属于农村户口,这关系到他们在城市中的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待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法律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共同发展。
结语
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和户口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挑战。政府、法律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共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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