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保全权利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于债务人未行使债权或相关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或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保全合同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分为哪些权
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的权利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两种。两种权利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的权利有两种,分别是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的权利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或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