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写作业猝死了老师有责任吗
写作业猝死认定老师一般是没有责任的。要认定老师有责任,就要证明老师存在过错。通常情况,老师布置作业行为很难证明有过错。以下情况学校教师不用承担责任:
1、尽责免责。未成年人遭遇校园侵权,有的是同学之间的侵权,有的无法找到事故原因或者属于意外事件,无论是哪种情况,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都要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后是否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学校安全制度的管理是否尽责,如果学校尽到相应的职责,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师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发生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害的事故时,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仅仅享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3、在学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对在学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可以免责。但若学校没有做到应有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若学校在发现学生不在课堂又未及时通知家长或报警,虽然是在学校的教育与管理之外,但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课堂教学中发生意外。教学过程规范、严谨、细致,教师不承担责任。以体育课为例:体育课上,学生在课堂私自做危险动作受伤。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学校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体育教师教学过程规范的,准备活动及示范动作讲解透彻,尤其对安全问题反复强调,也就是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担责”。所有学生在课堂私自做危险动作受伤,教师并无不当不担责;
5、学生本人自杀、自伤。学校与家长签订“学生自杀学校免责”的协议是无效。学生自杀、自伤了,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例如: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
6、学生突发意外猝死。学生因跑步、疾病、活动等突发意外猝死,以下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校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不安全因素的;
(2)组织学生活动,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3)没有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参加活动时学校予以必要的注意;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
三、我的孩子体育课上受到伤害谁负责
需要分情况处理:
(1)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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