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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补贴标准多少钱

2022-04-27 来源:意榕旅游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务[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大的补助多,困难小的补助少,不困难的补助少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计算。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金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遗属补助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贴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子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③儿童(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不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16岁仍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当作为本人的生活费,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应当考虑这部分收入。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金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其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由于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经费支付。国有企业退休干部死亡后,生活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以暂时由支付抚恤费的单位根据困难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抚恤费支出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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