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 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二、卓越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拦板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 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 ,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三、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 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四、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 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 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 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五、运输车辆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 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 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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