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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2021-08-07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时,需在决定书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对此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戒毒医疗机构在进行吸毒成瘾认定时,需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并由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在决定书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三)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四)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五)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戒毒医疗机构在进行吸毒成瘾认定时,应按照规范和规定,结合病史、检查结果等进行认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报告。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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