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可进行两次。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否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是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个月。而对于羁押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羁押期限不得超过逮捕之日起的六个月。然而,如果案件复杂,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也是有限制的。法律对于羁押期限的限制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因此,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的。
结语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对羁押期限的限制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因此,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期限是受到法律规定的明确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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