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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负责的吗

来源:意榕旅游网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四要件是: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什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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