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人员使用医疗器械有一定的报备要求,具体需要根据医保和劳保条例进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器具,对劳动保护器具及时检查、维护、更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救护车、呼吸器、除颤器等医疗器械应当到所在县级以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装置和使用方案和上述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书等资料。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器具,对劳动保护器具及时检查、维护、更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使用救护车、呼吸器、除颤器等医疗器械应当到所在县级以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装置和使用方案和上述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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