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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法人是否可以由集团公司法人兼任?

2021-11-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集团公司是指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它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母子公司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会计制度要求母公司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和合并会计报表。管理关系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追求整个集团的利益。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

法律分析

集团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

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

(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

(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署办公)。

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

结语

集团公司作为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法律上具备一系列特征。作为母公司,其法律地位为支配企业,与子公司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还需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尽管子公司具备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在会计制度上,集团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和合并会计报表,纳税和核算以各独立法人为单位。管理关系方面,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集团管理机构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通常合二为一。集团公司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集团成员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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