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每个市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范围内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医疗补助标准是: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个人账户支付金额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核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大额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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