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扶持市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资助。
凡全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其专利申请符合苏财科字[2001]6号《苏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区域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资助标准:
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4000元;每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1000元。
申报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的简要说明;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2、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苏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江苏省籍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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