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的办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因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最高法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不予核准死刑,核准死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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