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要求和特别规定,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受理范围,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离婚案件等的特殊规定;起诉状的要求,包括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和证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包括告知行政诉讼、仲裁、其他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
法律分析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案件,须提交劳动局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
(2)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和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但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案件怎样审查?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处;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劳动局仲裁决定书。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状应明确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来源、证人信息。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未预交经通知仍不预交的,将被视为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对民事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必须受理符合规定的起诉,对其他情形,将告知原告相应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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