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和减刑在对象、次数、内容和新罪/漏罪影响方面存在差异。假释只能使用一次,有考验期和条件;减刑可多次使用。假释是提前释放并考验犯罪分子;减刑是减少刑期。新罪和漏罪对两者影响不同。
法律分析
(1)对象不同。(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拓展延伸
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与程序对比分析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对其原判刑期进行缩减的一种方式。减刑的条件通常包括服刑期间的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活动、无严重违规等。而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期满前,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和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假释的条件包括服刑期限的履行、改造情况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等。在程序上,减刑一般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查;而假释则需要经过专门的假释机构审查和决定。总的来说,减刑和假释都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但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结语
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减刑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在服刑期间对其原判刑期进行缩减;而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刑罚执行期满前提前释放。减刑的条件包括服刑期间的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活动等,而假释的条件包括服刑期限的履行、改造情况良好等。在程序上,减刑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而假释需要经过专门的假释机构审查和决定。总的来说,减刑和假释都旨在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新融入,但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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