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纠纷,应对策略有哪些?

2022-10-22 来源:意榕旅游网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会被判诈骗罪,若对一审判决有争议可提起上诉,上诉需准备相关材料。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罚依据为数额大小,涉及罚金和有期徒刑。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包括透支无还款能力、使用虚假资信证明透支、逃避催收等。信用卡诈骗罪与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不同犯罪行为,定罪量刑需有确凿证据,上诉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诈骗罪怎么办?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会判诈骗罪,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若犯罪嫌疑人对一审判决有争议,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刑依据是怎样的?

1、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刑事上诉状;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

四、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有哪些?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诈骗罪跟信用卡诈骗罪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绝对不可能按照诈骗罪定罪。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相关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才能定罪量刑,若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上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结语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会被判诈骗罪,而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若对一审判决有争议,可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需要准备刑事上诉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罚依据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不同情节,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法院需确凿证据才能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可行使上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