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最迟自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长江禁渔期是什么时候?
长江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至6月,以及9月至12月期间的禁渔时间,是为了保护长江流域内的鱼类资源而制定的。在禁渔期间,所有捕鱼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在禁渔区域内和禁渔期。
这项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长江流域内的鱼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违反禁渔期规定,在禁渔区域内和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网。
因此,长江禁渔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长江流域内的鱼类资源,促进生态平衡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结语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1月1日起实行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禁捕起始时间从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实行禁捕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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