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解决方式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这样处理的:
1、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来进行赔偿的,其中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双方能达成调解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赔偿。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后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最后出具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进行赔偿。
结语
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都应该依法行事,尊重法律,遵守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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