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医疗责任事故有哪些类型?

2020-11-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医疗责任事故有如下具体情形:

1、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2、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4、其他情形。

一、法医鉴定的尸体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需要院方赔偿医疗款,弄清事实进一步处理,最后火化。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患者死因不明怎么办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推定的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刑事案件案发家属不同意尸检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刑事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如果是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不需要经得家属同意,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