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犯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看,又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现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
一、现金交易如何认定受贿罪
认定受贿罪: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刑法第93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二、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指的是哪些财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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