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据丢失,可以向医院索要明细单,补办收据和发票。出院时,医院给的正式发票丢失了是没有关系的,你可以在医治的原医院重新申请发票,然后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后,就可以替代原发票去自己所在城市的医保部门报销。只要符合医保报销的范围,都是可以报销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遗失住院发票,医院一般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但可由您向医院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原开具发票的医院在查对发票的根联、记帐联无误后,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并将原发票存根复印件盖章交您,附上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作发票丢失说明。凭以上材料到单位财务报销。 如果是“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遗失,可以凭病历本上的住院号,找医院打印一份即可。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自己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等。
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1)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
(2)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你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可以了。
(3)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应该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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