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预付卡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假如您想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当地税务政策;2、清算系统,最好是准银行准金融级系统,假如是某某软件公司的系统,你将造成数百万的损失;3、受理终端:POS机具,一般国内二线厂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厂商需要专业人士去洽谈;4、签约商户,特别是当地大型商场、超市的合作;5、卡销售:必须在当地有很强的社会背景;6、一个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业的顾问。
因此,预付卡发票可以看作是一种刺激消费的媒介,它并不能当做真实的消费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 需要普通发票的用户,在购买加油卡或全国充值卡时,即可开具普通发票,用户凭加油卡消费时,不再开具任何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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