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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