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主要是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保管人的物品损失赔偿责任和通知义务,以及存货人的包装不符合要求、交付延迟等责任。
法律分析
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主要是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
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仓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除
仓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除是指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对其违约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免除。这是由于法律和合同的约束,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意愿等因素。在合同中,可以通过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制范围、免除责任的情形、违约方补偿措施等方式来规避潜在的风险。然而,限制与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逃避责任,合同双方仍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结语
仓库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涉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人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仓储物不符合约定、保管不善导致毁损或灭失,以及未及时通知存货人导致损失等。存货人则需自行承担责任,如未按约定包装、交付物品、超过储存期等导致毁损或灭失,并承担因此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限制与免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逃避责任,双方仍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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