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
身份证号:
合伙人(丁):
身份证号:
合伙人(戊):
身份证号:
合伙人(己):
身份证号:
合伙人(庚):
身份证号:
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经营的项目和经营场地
1、合伙经营的名称:
2、合伙经营场地:
第二条 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出资的约定:
1.1、合伙人甲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2、合伙人乙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3、合伙人丙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4、合伙人丁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5、合伙人戊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6、合伙人己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1.7、合伙人庚 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技术、¨管理、¨实物),占合伙比例为 %。
2、出资的交付方式
2.1、以现金方式出资的,以 开设过程中实际收到该合伙人的款项为准。
2.2、以现金之外的方式出资的,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其所对应的出资自然转为 的资产。
第三条合伙权利义务分配
1、享有的权利
1.1、对合伙事务按照对应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
1.2、对合伙事务的财务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3、对合伙的财务支出享有查阅权;
1.4、对合伙事务按照对应比例,享有决定权;
1.5、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享有对过错合伙人的追偿权;
1.6、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超出对应比例后,享有对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2、应当承担的义务
2.1、对合伙事务的履行情况,应当对外保密;
2.2、对知悉的合伙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应当对外保密;
2.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履行出资;
2.4、未足额出资合伙人应当补缴出资;
2.5、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在合伙中所占份额进行分担。
2.6、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事务具有竞争的事务,除非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合伙人已经存在的与合伙事务具有竞争的事务,原则上免予追究。对于本条款的执行,各合伙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合伙法定代表人,其权限为:
1.1、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1.2、负责对外签订 贰拾万(小写:200000)元以内的合同;
1.3、 ;
1.4、 ;
2、合伙中的重要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未参与管理的合伙人,有权予以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
下列事项为重要经营决策事项:
2.1、 对外签订20万以上的合同(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视同全体合伙人认可)
2.2、
2.3、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于每月10日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下列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5.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3、以合伙名义为合伙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5.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经营管理人员;
5.5、开设现有合伙项目外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竞业禁止性规定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除非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全体合伙人约定对合伙纯利润和亏损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纯利润和亏损均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所占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担任合伙事务管理者的合伙人,其所享有的报酬根据合伙组织的管理规定进行,不再利润分配中单独体现。
2、利润分配方式:合伙项目( )成立之日起,每 半年结算一次,结算后按照合伙中所占份额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3、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再由全体合伙人按在合伙中所占份额偿还.
第七条合伙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其他合伙人在接到书面转让通知后15日内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人入伙、合伙人退伙的约定
1、入伙:
①需要承认本合伙协议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③执行合伙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声明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发生下列事项应当认定为发生了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地震、泥石流、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 ;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3、重大疾病致使丧失缺乏执行合伙的能力 ;
4、刑事犯罪 ;
退伙需提前2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生当然退伙事由时,退伙生效日为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元以上的;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 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退伙后对退伙时的财产价值由退伙人与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共同委托 律师事务所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对退伙人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5、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伙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 即将改制为公司,本合伙的签订是对改制为公司前事务的约定,改制为公司不影响本合伙协议的效力。
2、对于改制为公司前的事务所产生的争议(包括对内和对外),适用本合伙协议进行约束。
3、在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本合伙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应当签订公司章程,全体合伙人转为设立后的公司股东。
4、公司设立后的一切事务,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5、在公司设立前后发生的争议,依照相关法律办理。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又不履行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未约定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由各合伙人各执一份,桐梓县银何酒吧备案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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