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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14篇)

2024-03-04 来源:意榕旅游网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8题,单选)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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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制度。《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本案不属于上述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A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

2.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3题,单选)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证人证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的区别。单位不能作证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7

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完全有可能作为证人,而鉴定人资格则遵循另一规定,只有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才没有资格提供鉴定意见,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

3.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27题,单选)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问题。按照新法,题目错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归检察院管辖,无法作答。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尽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

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法庭审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的判决方式。《高法解释》第241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A.B均于法无据,不当选。

本题中,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

5.某看守所干警王某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张某被立案调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作出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王某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张某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张某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规定,C项说法正确。

6.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4节>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问题。《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7.学术界有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符合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的是哪个:

A、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B、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C、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D、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2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答案】:C 【解析】: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故本题的AB两项都是犯罪控制模式的主张。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

8.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审查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审查起诉阶段遇到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和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高检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

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据此,选项A正确。

《高检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

9.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审查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

10.王某发现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向下列哪个机关举报?( )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具体向哪个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没有限制,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举报。另外,法条中的“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就在现场实施盗窃

11.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临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3节>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该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

12.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2010年卷二24题,单选)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3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是原始证据;但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所以A项错误。证人王某目睹了案件情况,所以其证言属于原始证据;但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说明本案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B项正确。证人李某的证言虽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但该证言来自被害

13.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B、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C、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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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29条第1款的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25条的规定,人

14.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之前,李某声称怀孕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李某的申请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审查决定?( )

A、看守所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3节>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现第265条第5款——编者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现第268条第2款——编者注)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因此答案选B。 15.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及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属于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但是仍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A项正确。

16.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遇到障碍的处理方式。《高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继续审理,正确答案为A项。

17.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 )

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父

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 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

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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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只有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项、D项错误,C项正确。

18.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B、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C、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D、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

19.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10年卷二25题,单选)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5节>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证明对象指在诉讼中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的范围,分别规定在《最高法解释》第64条和《最高检规则》第437条。《最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

20.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4题.单选)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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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2节>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管辖。

按照新法,受贿罪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无法选择正确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检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可见,也有可能是其他检察院侦查后,通过协商确定由8市中院进行审理,而并非一定要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所以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所以B

2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的主体是:( )

A、检察机关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故选A项。

22.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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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

23.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答案】:B 【解析】:

《高法解释》第317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未

上诉,但是,同案犯丙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本题中,甲是同案审

24.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A、A市检察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B省高级人民法院 D、B省检察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

25.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卷二23题.单选)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2节>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选项中,甲的涉案金额显然没有达到立案的要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又因为在侦查阶段,故

26.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29题,单选)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鉴定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鉴定人、中止审理和意见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192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见,《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鉴定人强制出庭义务,

27.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证据种类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凡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8种证据法定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能作为定案的线索材料。本题中所提到的“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都无法归入《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8种证据法定形式之中,因此均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28.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2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高法解释》第348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究其根本,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死刑判决是否正确,故审查内容均应与定罪量刑有关

2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报案、举报或者控告都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30.甲乙丙二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8题,单选)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3节>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最高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

3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31题,单选)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6节>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特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贯彻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所谓必要性原则,指的是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故A正确。审前羁押不同于刑罚,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可以随时予以变更,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检察院仅仅是应当建议,故C错

3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30题,单选)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3节>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直接可见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本题选B。

33.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十六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6题)

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 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五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

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4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最高法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

关规定。所以,A选项错误。上述司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所以,B选项错误。上述司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

34.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38题,单选)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处理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效裁判。本题中生效裁判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B选项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生效的裁定是

35.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张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

A、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B、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C、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期间的计算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期间的重新计算。《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

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该规定。

36.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21题,单选)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本题中的刑讯逼供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于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公安

3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3节>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3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8题,单选)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4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讯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辩护人未到庭的处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据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39.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

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B、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死缓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40.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王某2010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11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

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

D、王某2008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回避理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对该问题考生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

二、多选题

1.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8题,多选)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的权利。根据新法,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存在侦查一说,无法选择正确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

知看守所。”由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2013年卷二72题,多选)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3节>审查起诉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

3.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66题,多选)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法庭审判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法庭审判。最高法院《最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能主动追究遗漏罪行和

遗漏被告人,故A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

4.张某因感情纠纷被李某打成重伤,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自诉,对该案有关人员的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B、李某可以对张某提起反诉 C、张某可以和李某和解

D、对于法院的裁判,张某和李某都可以上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被害人 【答案】:A,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题中,张某是自诉人,故A项正确。因为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李某不能对张某提起反诉,故B项错误。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故C项正确。张某是自诉人,李某是被告人,故二者均可以上诉,D项正确。

5.张某故意杀人案被S省M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张某在服刑期间申诉,S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以下关于该案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由M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S省高级法院应当指令M市中级法院审理

B、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决定

C、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张某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案,法院应当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3节>重新审判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①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②法院决定再审的,由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③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主体的专门化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公检法和刑罚执行机关内部都应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 B、公检法和刑罚执行机关内部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应采用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评价机制

C、每个办案机关内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能与义务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负责

D、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3节>办案主体专门化 【答案】:A,B,C,D 【解析】:

适用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办案主体专门化。要求办案机构或办案队伍独立与专门化;办案机关内部相关职能的整合与统一;办案人员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因此ABCD选项说法均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7.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

8.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些程序处理是错误的?( )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该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1)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9.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只有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2节>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

该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根据该款的规定,C、D选项均错误。

10.黄某故意伤害案中,黄某委托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在押的黄某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转交受委托的刘律师或者其律师事务所。在押的黄某的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需经黄某同意

B、在押的黄某欲向刘律师写信,为了保障黄某与刘律师的秘密交流权,看守所不得对信件内容进行检查

C、在押的黄某欲向刘律师写信,看守所认为信件内容涉及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看守所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该信件

D、刘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法院应当准许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

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②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

11.甲抢夺乙时故意伤害乙,检察院起诉甲抢劫罪,丙担任甲的辩护人,以下关于丙的辩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提出,检察院起诉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抢劫的犯罪事实,该辩护属于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B、丙提出,甲在抢劫时未满14周岁,该辩护属于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C、丙提出,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该辩护属于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D、丙提出,甲在抢夺时未故意伤害乙,该辩护属于罪数辩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的内容与辩护的分类 【答案】:A,C 【解析】: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包括:行为未发生;行为并非被告人所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

此A选项表述正确。法律上的无罪辩护包括:行为确已发生,但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表述正确。检察院起诉甲抢劫罪,丙提出,甲在抢夺时未故意伤害乙,属于罪名辩护。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12.下列有关证人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资格担任本案的证人 B、生理上或者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担任本案的证人 C、未成年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证人证言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而且,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同时,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因此,A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B项表述错误。《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

13.以下关于辩护与证据的说法,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龙某故意杀害马某被H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龙某的辩护律师秦某帮助龙某毁灭关键证据,涉嫌犯罪,可以指定H市K区公安局侦查秦某涉嫌的犯罪

B、张某间谍案侦查中,张某委托的苏律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侦查机关以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但法院可派员在场

C、江某(17岁)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温某辩护。温某得知江某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江某可能串供、毁灭关键证据,其应将这些信息告知司法机关。开庭审理时,江某拒绝温某辩护,法院予以准许,江某可以自行辩护

D、郑某贩毒案,可能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应

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

14.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

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9章>第5节>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

15.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1题,多选)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4节>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首先应当注意的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所以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无需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关于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不再适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又如,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96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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