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政[2005]26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26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六安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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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投标活动,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分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六发〔2004〕14号、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场所。
第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运行操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现场和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评标专家库场内统一使用。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三)规范操作。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交易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进场交易的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四)集中监督。在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 / 3
第二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实行招标,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除发包方进场交易费。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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