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总裁 法律顾问 各部门负责人 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 合同协议对方
订立合同 发生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 审核 提出法律处理意调处合同纠纷处报告合同纠纷 合同 纠纷 审批 协商 汇总谈判结果 协商资料 制定法律仲裁 是否达 审批 合同 提起法律仲裁或纠纷 审核 审核 拟定纠纷处理意审批 订立正式 保管文件资料 保管书面协议及执行诉讼结果 1.1.2 13.5.4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 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 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 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 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 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 附则 第11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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