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丨27页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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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基本条款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2023.004.02.001 违法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2023.004.02.002 工活动。 2023.004.02.003 2023.004.02.004 基础资料类 相关方管理类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未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2023.004.02.005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023.004.02.006 从业人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10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2023.004.02.007 人员类 资格资质类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2条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则》第3.0.1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从业人员2023.004.02.008 人员类 资格资质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章,《北京市房屋建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3条,2023.004.02.009 安全管理类 其他安全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管理类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2023.004.02.010 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4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北京市房屋 款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4条第四★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10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2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4条第二款 ★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北京市房屋建从业人员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5条,2023.004.02.011 人员类 资格资质类 款 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防护用品2023.004.02.012 人员类 类 用品使用培训。 工艺及生设备设施2023.004.02.013 类 施类 合格投入使用。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2023.004.02.014 安全管理类 2023.004.02.015 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其他安全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管理类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4条 ★ 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则》第3.0.7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3.0.6条 产设备设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架工程)》第4.2.4.3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模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2.0.5条 GB55023-202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4条第三★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2023.004.02.016 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土石方工程方面 JGJT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6.3.9条;《北设备设施2023.004.02.017 及物料类 5.1.4条 JGJT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6.3.10条;《北场所环境2023.004.02.018 类 类 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1.1条 场所环境2023.004.02.019 类 场所环境2023.004.02.020 类 场所环境2023.004.02.021 类 筑物类 类 建(构)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款 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5条第二★ 类 平面布置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平面布置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第3.5.2。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5条第一★ GB 55023-202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平面布置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物料类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则》第3.0.8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场所环境2023.004.02.022 类 场所环境2023.004.02.023 类 筑物类 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5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2023.004.02.024 或采取支护措施。 场所环境类 2023.004.02.025 建(构)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筑物类 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则》第5.1.3条 测。 脚手架、模板工程方面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 则》第5.1.2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 款 建(构)管理类 有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5条第四★ 二类 其他安全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5条第三★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231-2021)、《建筑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2023.004.02.026 足设计要求 载力的验算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2.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6条第一款、第7条第一款 设备设施物料类 2023.004.02.027 及物料类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款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2023.004.02.028 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7条第二2023.004.02.029 脚手架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7条第三2023.004.02.03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款 ★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6条第三★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6条第二★ 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志》(JGJ/T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2023.004.02.031 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2023.004.02.032 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款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231-2021)、《建筑2023.004.02.033 承重支架、拱架基础无排水措施,被水浸泡。 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志》(JGJ/t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2.1条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2023.004.02.034 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2.2条 GB55023-2022《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2023.004.02.035 临时支撑结构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3.5.12条第一款 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7条第五★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7条第四★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4.5.1、4.5.2条;《北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2023.004.02.036 或未按顺序拆除。 5.2.3条 高处作业方面 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2023.004.02.037 未正确配带安全带。 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2023.004.02.038 措施。 设备设施2023.004.02.039 及物料类 设施类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2023.004.02.040 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2023.004.02.041 覆措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6条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5条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其他设备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4条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3条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2条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9条第一2023.004.02.042 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款 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9条第二2023.004.02.043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款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2023.004.02.044 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个人防护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2023.004.02.045 人员类 用品使用类 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方面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1条;《北京市房屋设备设施2023.004.02.046 及物料类 类 用登记。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3条,★ 攀登、悬空作业无防护措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3.1条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9条第三★ ★ ★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2条;《北京市房屋2023.004.02.047 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4条 JGJ 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基础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要求进2023.004.02.048 行设计和施工,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3.2.1条;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7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七款 设备设施及物料类 2023.004.02.049 特种设备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2条、第4.1.11条;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则》第5.4.8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五款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2023.004.02.050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2023.004.02.051 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款 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三★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二★ ★ ★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2023.004.02.052 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款 JGJ160-20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第7.1节、第7.1.5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2023.004.02.053 不到规定扭力矩。 导则》第5.4.9条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6.16条;《北京市房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2023.004.02.054 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条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4.22条;《北京市房2023.004.02.055 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11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操作行为2023.004.02.056 人员类 类 和方案施工。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5条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8〕368号第四章;《北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10 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六★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8条第四2023.004.02.057 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款 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4.1.14条;《北京市房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2023.004.02.058 拆或吊装作业。 条 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垂直度2023.004.02.059 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场所环境类 2023.004.02.060 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4.2条 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周边环境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8.4、8.5节;《北京市类 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1条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7.1节;《北京市房屋建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4.6 ★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基础资料2023.004.02.061 类 责任制类 落实应急措施。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5.3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节;《北京市2023.004.02.062 制度类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5.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基础资料类 第11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章;《北京市房操作规程2023.004.02.063 类 则。 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1条第一款。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5.2★ ★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章;《北京市房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操作行为2023.004.02.064 类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二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人员类 资格资质2023.004.02.065 类 5.5.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1条第一款。 临时用电方面 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基础资料2023.004.02.066 类 员配备类 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6.3条 工艺及生设备设施2023.004.02.067 及物料类 施类 不匹配。 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6.2条 产设备设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准》第2.10.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机构及人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准》第2.10.2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 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DB11/T 852-201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4节;《北京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1条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10.2.2条;《北京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2023.004.02.068 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5.6.4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0条。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场所环境2023.004.02.069 类 类 施。 消防安全方面 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2023.004.02.070 场所环境类 2023.004.02.071 平面布置类 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2条 设备设施2023.004.02.072 及物料类 物料类 设计要求。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3条 在建工程外保温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1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5.6.1条 平面布置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第4.1节;《北京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2023.004.02.073 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及物料类 2023.004.02.074 和消防产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品类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基础资料2023.004.02.075 类 员配备类 备消防器材。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2023.004.02.076 操作行为人员类 类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2023.004.02.077 施工区域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7条 桥梁工程方面 饭。 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6条 机构及人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5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8条 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物料类 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良好通风。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7.4条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房屋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桩基施工中泥浆池设置无施工方案;地面砌筑泥浆池2023.004.02.078 池壁无强度验算。 桩基施工中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2023.004.02.079 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墩台、墩柱、盖梁在河道施工无行洪围堰专项施工方2023.004.02.080 基础资料类 操作规程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类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6.4节;《北墩台、墩柱、盖梁施工中支座未按说明书安装,或支2023.004.02.081 座方向安装错误。 5.8.2条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悬拼法施工架设梁,构件2023.004.02.082 未全部安装完毕时,将墩顶现浇段与桥墩之间临时锚固或临时支承拆除。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8.4.2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3条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2条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1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4.3.11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1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8.4.9条;《北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悬拼法施工桥墩两侧悬拼2023.004.02.083 进度不一致,不平衡偏差超出设计规定。 5.8.3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8.5.5条;《北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顶推法施工两侧顶推时,2023.004.02.084 左右不同步,或多点顶推时千斤顶纵横向不同步。 5.8.3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8.5.5条;《北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顶推法施工过程中未对导2023.004.02.085 向、纠偏等进行监控。 5.8.3条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架桥机安装完成后,未按基础资料2023.004.02.086 类 类 进行载荷试验。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2023.004.02.087 未停止架桥机架梁作业,风力超过10级时未将架桥机可靠锚定。 5.8.3条 TB10303-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5.5.18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3条 操作规程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05)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TB10303-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5.4.3条;《北京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现浇混凝土梁桥,悬臂施工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未做2023.004.02.088 试拼装,现场组拼后,未按最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F09.JTG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8.11.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4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7.2.8条;《北现浇混凝土梁桥,悬臂施工浇筑墩顶段(0#段)混凝2023.004.02.089 土前,未对托架、模板进行检验和预压。 5.8.4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7.2.8条;《北现浇混凝土梁桥,悬臂施工桥墩两侧梁段进度不对称,2023.004.02.090 不平衡。 5.8.4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35条;《北现浇混凝土梁桥,移动挂篮时风力超过设计允许的挂2023.004.02.091 篮移动风力。 5.8.4条 TB10303-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1.1.4条;《北转体桥施工中,转动体系、锚固体系和动力体系等未2023.004.02.092 进行专门设计。 5.8.7条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2.1.7条;《北2023.004.02.093 顶进桥涵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8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2.3.7条;《北2023.004.02.094 顶进桥涵施工顶进后背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8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2.6.3条;《北2023.004.02.095 顶进桥涵施工顶进过程中进行挖土作业。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8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2.6.3条;《北顶进桥涵施工,在既有线路车辆通行期间进行顶进作2023.004.02.096 业或挖土作业。 5.8.8条 拱桥施工中拱上结构在卸落拱架前砌筑时,封拱砂浆设备设施2023.004.02.097 及物料类 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 5.8.5条 物料类 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30%;或在卸落拱架后砌筑时,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2.5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3.5条;《北拱桥施工中分段浇注的拱圈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2023.004.02.098 75%,进行封拱合拢施工。 5.8.5条 拱桥施工中装配式混凝土拱桥支架卸落时,拱肋接头2023.004.02.099 和横系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或设计规定。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5.3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5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2023.004.02.0100 泥浆池临边无防护措施。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1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6.3.9条;《北墩台、墩柱、盖梁施工中高度大于10m且无法与结构2023.004.02.101 其他设备拉结的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绳。 设施类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施工中,架桥机的限制运动GB/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第7.1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2023.004.02.102 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风和防滑移装置、连锁保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3条 护装置和紧急停车开关等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8.2条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施工中,架桥机过孔状态下2023.004.02.103 未对非运动支腿进行锚固。 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施工中,架梁状态下,主梁2023.004.02.104 与支腿间未固定连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3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9.2.3条;《北2023.004.02.105 斜拉桥与悬索桥施工中,索塔未设置避雷器。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6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9.3.7条;《北斜拉桥与悬索桥施工中,安装拉索时,缆索保护层和2023.004.02.106 锚头损伤未及时修补。 5.8.6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2023.004.02.107 转体桥施工中,转体锚固体系锚固力不足。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7条 DBJ01-85-2004《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4.2.6条;《北场所环境2023.004.02.108 类 类 5.8.1条 平面布置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8.3条 GB/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第7.2.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 GB/26469-2011《架桥机安全规程》第7.2.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工程方面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基础资料2023.004.02.109 类 类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9.1条 基础资料2023.004.02.110 类 基础资料2023.004.02.111 类 类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款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顶管施工中,后背与管道顶进轴线不垂直、结构尺寸2023.004.02.112 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基础资料类 2023.004.02.113 500mm,或不良土质地段挖土长度超过300mm。 隐患判定导则》第5.9.1条 操作规程类 顶管施工中,土质良好时,顶管管端挖土长度大于11.3.1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患判定导则》第5.9.1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1.2.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类 操作规程失效且继续施工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一款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3条第★ 操作规程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3条第★ 操作规程顶管施工中,开挖工作坑未按方案分层支护。 8.2.6条、第8.2.7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顶管施工中,拆除支护结构与工作坑回填土未自下而2023.004.02.114 上逐层同步进行。 患判定导则》第5.9.1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暗挖施工,暗挖工程一次开挖两榀或多榀;格栅架设2023.004.02.115 后长时间搁置。 患判定导则》第5.9.2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暗挖施工,相对开挖的两开挖面在距离小于2倍洞跨2023.004.02.116 且小于10m时,一端未停止掘进。 患判定导则》第5.9.2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暗挖施工,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相距小于1倍洞2023.004.02.117 跨时,其开挖面前后错开距离小于15m。 患判定导则》第5.9.2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盾构施工中,盾构始发、到达端头加固参数、范围不2023.004.02.118 符合设计要求。 患判定导则》第5.9.3条 12.1.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13.2.8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13.2.7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13.2.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8.3.8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盾构施工中,盾构衬砌与周边土壤间的缝隙未及时注2023.004.02.119 浆填充,或注浆自盾尾起超过5环管片,且大于5m。 患判定导则》第5.9.3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23.004.02.120 顶管、暗挖、盾构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11.3.1条、第2.1.10条、第13.1.9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9.4条 DBJ01-87-200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在有易燃易爆环境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作业中,2023.004.02.121 未采取防燃爆措施。 患判定导则》第5.9.5条 拆除工程 基础资料2023.004.02.122 类 类 其他方面 操作规程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2022版)》第12条 ★ 16.1.3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12.4.4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设备设施2023.004.02.123 及物料类 回填。 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2023.004.02.124 滑坡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10.2条 荷载等现象。 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场所环境2023.004.02.125 类 筑物类 超过荷载要求。 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2023.004.02.126 存放、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10.5条 建(构)足、位置不合理且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则》第5.10.4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 定导则》第5.10.3条 物料类 度超过1.5m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DB11/94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分类 编号 一类 二类 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极端恶劣天气未停周边环境2023.004.02.127 类 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第5.10.1条 结冰。 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场所环境2023.004.02.128 类 类 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注: (一)本目录将事故隐患分为两类,即“一类”和“二类”。其中,“一类”属于大类,按照人、物、管理、环境分四种;“二类”属于具体的事故隐患类型,每一种类型对应实际的隐患内容,并对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 (二)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在备注中加“★”表示,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操作行为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15条 ★ 止室外露天作业;大雨、大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过后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