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险
保险项目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 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2、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 每次事故/累计法律费用 基准保费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方案五 50万 100万 200万 400万 600万 方案六 800万 方案七 1000万 35万 70万 150万 300万 450万 600万 800万 3万 7万 10万 15万 15万 20万 30万 0.3万 0.7万 1万 1.5万 1.5万 2万 3万 0.3万 0.7万 15万 15万 1.2万 30万 20万 2万 1万 50万 30万 3.5万 1.5万 100万 50万 5万 1.5万 150万 100万 6.5万 2万 200万 150万 8万 3万 200万 200万 10万 二、附加险(自选项目)
名称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 责任限额 保额是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与主险适用同一个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不单设限额,与主险共用各责任限额 不单设限额,与主险共用各责任限额 不单设限额,与主险共用各责任限额 基准保费 增加主险保险费的30% 增加主险保险费的10% 增加主险保险费的20% 增加主险保险费的20% 增加主险保险费的5% 三、保险费调整系数 1、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分类 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金融企业 商业、娱乐场所、饭店 食品制造业、服装制造业、机械制造等 生产工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如电力、加油站及棉纺、化纤行业等 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制造业,如木器厂、造船行业等 生产工艺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行业,如金属矿业及非金属矿业、煤矿业、印染、水泥制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等 以有剧毒特性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的加工、制造业,如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 垃圾填埋、污水处理企业 调整系数 0.4-0.6 0.7-0.9 0.8-1.1 1-1.2 1.2-1.4 1.3-1.6 1.4-2.2 >=3 2、规模调整系数
年销售额 调节系数
10亿元以上 >=1.4 3-101-3亿亿元 元 1.3 1.1 0.5-1亿元 1.05 5000万元以下 1.0 注:没有年销售额的单位,适用系数1。 3、承保区域调整系数
承保保险地址外围保险地址外围3区域 1公里范围内 公里范围内 调整系数 1 1.2 保险地址外围保险地址外围5公里范围内 10公里范围内 1.6 2 不限 >2.4 4、环境敏感区调整系数
厂址 区域 在城市中心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或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5公里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区 1.3-1.5 距离城市中心区距离城市中心区距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域等环境敏感区3公里范围内 3-5公里范围内 5公里范围外 1.2-1.3 1.1-1.2 0.95-1 调整 系数 5、企业风险管理调整系数
风险管理水平 环保组织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有较强的环境应急处理能力,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配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100%经过上岗培训。无任何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环境管理制度较完善,正在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但环保管理人员未完全到位,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仅80%经过上岗培训。无任何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环境管理制度较完善,但环保管理人员未完全到位,正在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无任何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培训率低于60%,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但已经积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培训率极低。受到过一次严重行政处罚。但正在积极制定、实施环保管理制度及流程。 有2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不履行行政处罚和限期治理决定或经法院强制执行的。 调整系数 0.9 0.95 1 1.1 1.2 >1.3 6、续保调整系数
上年出险情况 上年未出险 连续两年未出险 连续三年未出险 调整系数 0.95 0.9 0.85 连续三年以上未出险 0.8 四、总保险费
总保险费=(主险基准保费+附加险基准保费)×行业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承保区域调整系数×环境敏感区系数×企业风险管理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
五、免赔约定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项下:5000元或实际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项下:10000元或实际清污费用的1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项下:100元或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的10%,以高者为准。
六、追溯期 首次投保:无追溯期
连续续保:第二年投保开始给予追溯期,但追溯期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单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至多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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