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民顺天下安。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关注家庭、关注婚姻,关注妇女、老人和儿童是世界性的话题,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离婚率的提高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离婚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担负着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的重任,为此,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就成为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从我县近三年来的情况如下:
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案件 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 总计 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 2008年 352 476 828 2009年 411 483 894 2010年 589 516 1105 38.2% 40.2% 48.1% 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离婚率总的来说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矛盾的处理更趋于理性,更多的人选择协议解决离婚纠纷。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仍居高不下。为此,我院对近年来离婚案件的
原因及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也对如何降低离婚率进行了探讨。总结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情况,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出现矛盾后,双方又不能理智的处理,导致感情破裂离婚。这部分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0%。从审判实践中看,离婚当事人年龄在30岁以下的居多,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
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男权思想在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加之有些人法律观念淡薄,有的丈夫在家庭中以自我为中心,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气势”,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妻子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有的妻子到法院起诉时身上还带着伤。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此类离婚案件多以女性为原告。但个别的也有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2%。
三、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在经济发展过程
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受一些不良思潮的影响,少数提前富裕起来的男性,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包二奶,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提出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也有的是女性在事业上很有成就,男方下岗,经济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女性提出离婚。也有个别人受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精神空虚,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加之有的夫妻感情淡漠,导致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其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向对方提出离婚。这类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
四、因生活贫困导致离婚。尤其是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生活困难,女方提出离婚。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很多,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遭遇事故。例如男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导致生活困难,女方坚持一段时间后,感到生活无望,提出离婚。二是一方好逸恶劳或有赌博等不良习气。一般是因为男方好逸恶劳,甘守贫困,得过且过,喝酒、赌博成性,对妻儿和家庭不管不问,经女方苦劝不听,造成生活困难,对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个别的也有的是女方不愿参加体力劳动,贪图享受,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
五、再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子女及财产问题。再婚以后,双方感情基础一般比较薄弱,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产生磨擦,久而久之,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此类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
六、其他原因。如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婚前答应给女方彩礼,婚后不兑现;一方在家庭中地位低,经济上不能自主;男方犯罪,女方起诉离婚;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导致离婚。此外,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买卖婚姻、骗婚等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
针对造成离婚的原因,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采取多项措施发展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政策、经济、知识上重点扶助一些能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专业,让他们带动本村本乡的农民致富,不断发展状大地方经济,使他们在本乡本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减少因经济困难而导致的离婚。同时,让更多的能人在家乡发挥作用,不但能够更好的发展本地的经济,还可以减少夫妻分居的机会。
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几年来,我院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件,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到案发地开庭,庭审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
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活动,利用节假日、农村大集到群众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可言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社会风气得到发扬,不断提高群众的文明水准。几年来,共开展宣传活动1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万余人。同时,还与县电视台联合制作法在身边节目,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宣传正面典型,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树立模范家庭的典范。
三、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都建立一定的感情,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正确把握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找准调解解决纠纷的突破点,同时,加强思想疏导,鼓励其以平常的心态面对矛盾,权衡利弊,善待感情,善待亲情,自强自立。法官更多的走进当事人的内心,更多地做调和工作,维护家庭的完整。如张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当时已是中午11点多钟,考虑当事人的往返损失,我们立即用电话把被告传唤到法院,首先做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矛盾较多,和好无望,双方均同意离婚。诉讼调解中心重点对双方的财物纠纷进行调解。
但双方的财物纠纷比较大,需要下一番功夫,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决定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断缩小,终于在中午一点多钟达成了调解离婚协议。2003年以来,我院对离婚案件也加大了调解力度。基本情况如下:
2008年 2009年 364 2010年 387 调解结案的离333 婚案件数 离婚案件调解70% 率 调解和好的所36% 占比例 调离的所占比64% 例 75.4% 39% 79.6% 40% 61% 60% 通过审判人员的积极努力,使众多的离婚当事人或重新合好,或平静地分手,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慎重处理离婚案件。我院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慎重处理,多与当事人交谈,充分了解婚姻的状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本着“坚持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妥善解决离婚纠纷。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区分情况,多做调解和好工作,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地判决离婚。同时,侧重
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土地承包权,依法保证子女的抚养费,使离婚当事人认识到有利于子女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我院2008年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98件,2009年94件,2010年77件,经过调查,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近半数能够和好,没有重新起诉。例如: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和李某均已年近五十,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半年后,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审判人员在同张某交谈中,发现张某在以前二人共同生活时同甘共苦的时光非常怀念,并承认李某非常善于持家,只是脾气不好。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多次做张某的工作。但张某仍坚持要求离婚。针对二人目前的情况,审判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不过是有一种赌气的心理。为此,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又多次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劝导他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与妻子好好过日子,供孩子上大学。现在这对夫妻已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五、 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女法官专门负责审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细致、亲和、易于沟通的优势,切实加强法律
法规对妇女权益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诉渠道。同时,与妇联、民政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沟通情况,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劝导。教育广大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以法律手段进行制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这些组织了解群众生产生活,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在群众中产生和形成一定的影响,通过他们的及时沟通和处理,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尤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的基层民调组织,目前由于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定影响,在干部指数、经费等方面的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民调组织建设。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对农村的离婚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社会保障。对贫困户特别是因伤亡事故致贫的实施救助,帮助他们进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摆脱贫困状况。加大对赌博等不良活动的打击力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予以治理,纯净社会环境。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反对家庭暴力。家
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