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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法规

2022-07-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也不同。

二、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13 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重点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点解析:

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

(2)诉讼时效中止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依然有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要将前面的时间减去。诉讼时效中断后,其前面经过的时间统归无效,计算后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间时起点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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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1掌握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重点解析: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张三用于抵押的财产(即抵押物)是一处房产,总价值100万元。张三用此房产为三份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在这三个抵押权人中,李四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2位。也就是说,当该房产被拍卖后,应当优先受偿排名第一的抵押权人的财产,而后才能清偿李四的债权。

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3位,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其余债权人后,李四的债权方得以清偿。此种情况对于其余的两位债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该变更行为有效。

而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1位,若其他两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则该变更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两位抵押权人没有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则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才是有效的:

(1)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这三位债权人的债权;

(2)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李四与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里斯的受限受偿而受到损害,该变更行为就是有效的。至于原排名第3的债权人则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此种变更并不影响其权利。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重点解析:

我们也举个例子说明上文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其他担保人的免责问题:

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张三用自己的房产(价值40万元)抵押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按时清偿。同时,王五也用自己的房产(价值80万元)为张三的这份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对于张三的债务,担保人有张三和王五两个人。如果,后来李四与张三协商,解除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而仅仅由王五来担保。则,如果张三不

偿还到期债权,则王五只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

对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类推得出。

2Z201052掌握质权

重点解析:此部分内容可以参照抵押权部分理解。

2Z201053掌握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重点解析: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到加工厂去加工一批零部件。由于没有支付加工费,该批零部件被加工厂留置。在该零部件被留置之前,由于张三欠李四的债,张三用这批零部件作了抵押,为自己的另一债权提供了担保。如果,届时张三既未清偿李四的债权,也未支付加工费。则该零部件将被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加工厂的加工费,若有剩余,再用来清偿李四的债权。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前提条件:“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说,对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并没有这个要求。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需要拆迁的,只要求拆迁进度能够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迁完毕。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适合所有专业的工程。此处之所以引入,目的在于提醒读者各个专业可能存在单独的规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显然并不适合命题。因为,《法规》这门课是公共课,其命题范围应该是适用于各个专业的。所以,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以。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70招标投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字。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重点解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必须要高度重视。主要掌握:

1.要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需要掌握。

3.这句话需要掌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重点解析:

这里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责任要理解,而且也仅需要理解就够了。

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重点解析: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人以上”和“三分之二”,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盖章(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8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应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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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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